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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创建于1955年,是我国建筑业及环境保护领域的大型综合性研究开发机构。 总院设有国家工业建筑诊断与改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国家钢结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工业环境保护国家工程中心、国家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、国家钢渣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中心。 建筑研究总院开发的新技术、新工艺和新产品,有 14 项列入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,11项列入经贸委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, 25 项列入工法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,在工程建设中得到了广泛应用,取得了显着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,有力地推动了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,并在产业化、工程化、国际化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。
抗震分为两级。级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为主进行综合评价,*二级 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。
A 类建筑的抗震,当符合级的各项要求时,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要求,不
再进行*二级;当不符合级要求时,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,应由*二 级做出判断。
B 类建筑的抗震,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再做出判断。当抗震措施不满足
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,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;当抗震措施 满足要求时,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 95%、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
载力不低于规定的 90%,也可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。
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,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:
1 在 70 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,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 年;在 80 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,宜采用 40 年或更长,且不得少于 30 年。
2 在 90 年代(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)建造的现有建筑,后续使用年限不 宜少于 40 年,条件许可时应采用 50 年。
3 在 2001 年以后(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)建造的现有建筑,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 50 年。
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,其抗震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后续使用年限 30 年的建筑(简称 A 类建筑),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 A 类建筑抗震 方法。
2 后续使用年限 40 年的建筑(简称 B 类建筑),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 B 类建筑抗震方法。
3 后续使用年限 50 年的建筑(简称 C 类建筑),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011 的要求进行抗震。
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,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、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 大小,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,结合使用要求、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,提出相应的维修、加固、改变用途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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